查看完全版本: [原创] 新《劳动合同法》错在哪

作者:wanglu0380 2007-11-20 10:27:00)

[原创] 新《劳动合同法》错在哪

新《劳动合同法》法将在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并没有彻底解决当前中国劳工市场最突出的问题——“拖欠工资”。拖欠工资是对合同约定的直接违反,理应成为新的《劳动合同法》重点惩戒的对象。遗憾的是,该法并未在此处着墨太多,仅仅在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而在很多本应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来自由决定的领域,新《劳动合同法》却打着“保护劳动者”的名义,出台了很多量化的强制性规定。这种“一刀切”的强制性做法,拖累了企业的正常发展,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在伤害雇主利益的同时,最终必然也会间接而且严重地伤害到劳工的利益。

下面,我用经济学原理分析一下新《劳动合同法》当中的一些错误条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一条现在已经广为人知。因为著名的华为公司为了规避该条款的约束,避免在未来遭受更大的损失,不惜花费10亿元的解约费和本公司7000名工作经验超过8年的员工走一遍“先解约,再重新聘用”的程序。这样一来,这些员工就不会“连续”工作满十年了。
 

为什么华为公司如此惧怕这个“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条款呢?因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是一个“铁饭碗”。员工只要签订了该合同并且不出现大的工作过失,企业就永远不能零成本地停止雇佣他。就算企业强制解雇他,也要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那样“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现实当中,大多数企业都喜欢签订“固定期限的合同”。这并不是因为这些企业的老板没有同情心,而是因为未来的市场环境是不确定的。在市场景气的时候,企业需要增聘人手,在市况不佳的时候,企业需要减少人手。如果合同有“固定的期限”,企业就可以等到合同到期不再续聘该员工,以达到减员的目的。这并不是一种违约行为,而是为了使企业减轻负担,提高效率。 

员工和企业之间只是一种利益交换关系。员工并没有权利强迫某家企业“必须雇佣他”。可是,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竟然赋予了员工这一权利。只要一名员工在企业工作满10年,就有权要求雇主和他续签一份“终身合同”,不管雇主是否愿意,他都必须满足这一要求。这么做的后果有两个:第一,哪怕市场景气,企业也不敢保留那些年头接近10年的员工,怕以后一旦变成了“终身合同”,甩都甩不掉;第二,一旦经济衰退,某些员工靠着“终身合同”高枕无忧,却无法为所在的公司创造效益,这将拖垮他所在的企业。

我们可以保守地估算一下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会给中国所有的企业造成多大的损失。华为公司多花费的成本是10亿元人民币。假如中国所有的企业雇佣的劳工总数是华为公司的500倍(这显然是一个保守的估计),损失将至少是5000亿元人民币。

任何一个经济领域的立法者,都应该首先掌握经济学基本原理,才有可能制定出真正“正义”的法律。否则,立法者一时的无知,造成的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巨大损失。就像这部新《劳动合同法》一样,出发点看起来很好,实质上却是“好心办坏事”,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我实在不明白,如果企业“愿意收”,员工自己也“愿意交”,一个旁观的第三者凭什么禁止他们这么做。如果不许企业收取服装押金,某些不够自律的员工将企业的工作服损坏了不赔偿可怎么办?让我们简单估算一下服装押金的取消会给全国的企业造成多大的损失。假设中国有1亿体力劳动者,其中十分之一的人因为不够自律而损坏了服装,也就是1000万件。每件工作服价值人民币50元。那么,劳动法第九条仅在“服装押金”一项,就给全国的企业造成了高达5亿元的损失。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么复杂而具体的规定,如果真的很适用于全国所有的企业,那就是一个奇迹了。退一步讲,如果这么做真的对企业有好处,每一家企业自己就会出台内部的规定,不必等着《劳动合同法》出台。立法者会争辩说,这条法律不是为了保护企业,而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使他们不被漫长的试用期,微薄的试用期工资所剥削”。

他们忘了:

<1>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如果一个劳动者愿意被“试用”,肯定是因为这么做对他有好处。如果他觉得不划算,完全“可以提前3天通知雇主解除合同”(本法第三十七条)。

<2>雇主之间是存在竞争的。如果一家企业残酷剥削他的试用期员工,开出的薪水明显不合理,别的企业就可以用相对高的薪水挖它的墙角,诱使它的员工跳槽。别的企业这么做,并非因为它们更有同情心,而是为了实现它们自己的经济利益。但是这么做造成的客观结果,就是社会整体的劳工待遇可以自动维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水平。这就是市场经济的奇妙之处。

那么,让我们分析一下,如果上述法律得以施行,将对雇主和劳工造成什么影响?

如果我是一个雇主,我发现一些新雇员的能力不足,这个时候,法律又要强迫我缩短他的试用期,并且提高他的试用期工资。我计算了一下,这么做会给我带来经济损失。“雇不起,我还躲不起吗?”于是,我最理性的选择是裁掉他们,让他们失业。如果当初没有这部法律捣乱,我完全可能作出不同的决定,以相对低的工资雇佣他们,实现双赢。

因此,一部强迫雇主提高试用期员工待遇的法律,其带来的唯一结果就是:“物超所值”的新员工不受它影响,“物低所值”的员工将被无情裁掉。雇主,雇员,都会因此蒙受经济损失。这和“最低工资线”所造成的经济后果是一样的。

新《劳动合同法》还有很多不合理的规定。篇幅所限,我不再一一评价。这些规定之所以是错误的,在于他们是“强制性”的,干预了企业和劳工之间订立契约的自由。该法的立法者似乎不懂:法的精神不在于输出强制,而在于保障自由。与“偏袒弱者”相比,“两厢情愿”才是更为重要的目标。只有雇主和雇员双方的权利都得到平等的保护,自由地订立出“两厢情愿”的契约,才能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才会对双方都有利,也才会对弱者更有利。

企业对新《劳动合同法》的抵制,突出反映了“政府管制”的危害。“政府管制”普遍存在于各国之中,包括一些发达国家。它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会限制经济的自由,降低社会生产力。和某些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本是一张白纸,完全可以避免重走它们的弯路,实现制度上的“后发优势”。遗憾的是,最近5年来的情况却变得越来越不乐观。

我很欣赏本届政府关心民生的姿态。但是,他们推出的某些政策法规却南辕北辙,损害了经济自由,妨碍我们致富。这是关心民生吗?不是。这是对民生的巨大伤害。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20 10:31:11编辑过]
作者:无知求知 2007-11-20 10:40:00)


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我看就应该订立这样的原则:

活跃年轻人的流动,保护上年纪人的稳定.

作者:shehuge16 2007-11-20 12:22:00)


此文似乎过于偏激------

作者:wanglu0380 2007-11-20 12:41:00)


以下是引用shehuge16在2007-11-20 12:22:00的发言:

此文似乎过于偏激------

Maybe 你感觉到的是“正激”而非“偏激”。还是不要“似乎”了,罗列一下你的论据吧。

作者:pjsq 2007-11-21 21:14:00)


人口众多的弊病,政治问题的延续,悲哀的国人包括我自己
作者:012006000230 2007-11-21 21:49:00)


    小作者,很佩服你敏捷的思维,经济学知识的用武之地是无处不在的,我们当然也能用来分析法律问题,但你在分析时应该也要坚持某些原则,我觉得有 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兼顾公平,遵从社会伦理道德,然后再是用经济学固有逻辑来分析这些问题。在上述分析中,你对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的疑意主要从经营者角度来分析,而立法者似乎偏簸普通民众,就业者,如果我们真要评价这种法律安排,我觉得你可以从全社会总体的成本--收益来分析,再来发掘法律的“漏洞”。 最后,上升到最高度,再觉得法律条文欠妥,你可以做个实证分析,----提出你的设想,也许它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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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inston1986 2007-11-22 0:42:00)


需要实证分析吗?那大家拜托看看现在的欧洲弄得怎么样.

前年法国的骚乱. 其次,个人养老应该是属于他自己本身的问题,而不是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

就算从社会总体收益的情况去判断.你自己可以考虑一下, 因为这个法律所保护的员工,基本上是属于接近于PREFECT ELASTIC的. 你自己判断一下.

这样的命题在微观经济学已经有很明确的观点了. 

假如按照这样的逻辑推理下去,是不是成立满10年的企业政府就应该保证他们永远存在下去,直接企业拥有者不想经营为止.

作者:sunandmoon2046 2007-11-22 2:03:00)


楼主的观点无非是张五常,李剑阁的观点翻版。

劳资关系只有零和游戏一条路吗?企业善待员工,必然会损害其竞争力吗?通过压榨员工的增长能持久吗?华为的累死员工真的信服市场经济奇妙之处?

把人当作是工具,尽情压榨的资本主义在欧洲已绝迹,是社会历史道德因素的进步。这部法律尽管我对贯彻实施报有疑虑,但其社会历史进步意义不可否定。意识形态不同,但人性是永久的。当企业主抱怨员工缺乏忠诚度时,想想自己如何对待员工的吧。

作者:winston1986 2007-11-22 2:34:00)


以下是引用sunandmoon2046在2007-11-22 2:03:00的发言:

楼主的观点无非是张五常,李剑阁的观点翻版。

劳资关系只有零和游戏一条路吗?企业善待员工,必然会损害其竞争力吗?通过压榨员工的增长能持久吗?华为的累死员工真的信服市场经济奇妙之处?

把人当作是工具,尽情压榨的资本主义在欧洲已绝迹,是社会历史道德因素的进步。这部法律尽管我对贯彻实施报有疑虑,但其社会历史进步意义不可否定。意识形态不同,但人性是永久的。当企业主抱怨员工缺乏忠诚度时,想想自己如何对待员工的吧。

华为的累死员工真的信服市场经济奇妙之处?  他完全可以选择不去华为打工

企业善待员工,必然会损害其竞争力吗? 这样的法律叫做善待员工?  我还第一次听.这样的法律应该是限制交易自由吧.

但其社会历史进步意义不可否定。意识形态不同. 确实就是一个只是从意识形态考虑问题的人.

当企业主抱怨员工缺乏忠诚度时,想想自己如何对待员工的吧。 这里面是一个交易的选择,既然员工有权利选择不忠诚,走人. 其次,一个员工刚近来前面10年是努力的,但是你怎么能够保证他后面又是忠诚的呢? 这样这样例子多的是.

通过压榨员工的增长能持久吗? 压榨的概念是什么,这是一个交易的结果. 现在员工完全有权利不接受这种压榨.

但人性是永久的. 人性里面就包含有惰性的存在,是人的外部性的一种.

劳资关系只有零和游戏一条路吗?这里面什么告诉你是零和游戏了?

作者:哈哈兔 2007-11-22 7:34:00)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我实在不明白,如果企业“愿意收”,员工自己也“愿意交”,一个旁观的第三者凭什么禁止他们这么做。

想问楼主,你是员工你“愿意交”,发表建议时先设身处地的想想

作者:十万个为什么? 2007-11-22 8:32:00)


我们知道劳工的福利应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所在公司的承担部分,一部分则是国家所填补的部分,而这里面没有把国家和企业连在一起,而是把全部责任推向某一方,这样一来就算是多次分配也出现执行政策过程中的漏洞,导致严重的分配不公.

  如果劳工不安置妥善,社会根本谈不起和谐,法国动乱是国家福利承担了绝大部分,而企业没有在让步.

我国是时候让政府和企业谈判摆在桌面上了.不管是哪一方,承受不起其相对责任的都不应当再持立其位,民众已经不再拥护,也不必要去拥护.市场经济,当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再按部就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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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inston1986 2007-11-22 9:39:00)


以下是引用十万个为什么?在2007-11-22 8:32:00的发言:

我们知道劳工的福利应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所在公司的承担部分,一部分则是国家所填补的部分,而这里面没有把国家和企业连在一起,而是把全部责任推向某一方,这样一来就算是多次分配也出现执行政策过程中的漏洞,导致严重的分配不公.

  如果劳工不安置妥善,社会根本谈不起和谐,法国动乱是国家福利承担了绝大部分,而企业没有在让步.

我国是时候让政府和企业谈判摆在桌面上了.不管是哪一方,承受不起其相对责任的都不应当再持立其位,民众已经不再拥护,也不必要去拥护.市场经济,当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再按部就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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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发牢骚,还会什么. 

你是基本连法国的动乱原因都根本不清楚.

法国动乱是国家福利承担了绝大部分,而企业没有在让步.  你自己有机会找个法国人问一下.

作者:chenwf105 2007-11-22 9:58:00)

[讨论]

针对版主秉持“交易”的视角展现的观点略说几句:

1、“华为的累死员工真的信服市场经济奇妙之处?  他完全可以选择不去华为打工”。压榨的概念是什么,这是一个交易的结果.
    
现在员工完全有权利不接受这种压榨.

按照这句话的逻辑,矿工到矿山去找死自然是“自己的选择”。法律赋予我们不这样的权力,可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企业要进步,真正发展起来,又真的能这样吗?

2、本人赞同,人性是永久的,人性里面就包含有惰性的存在。但是这种惰性不独员工有,企业主及其代理人同样有。企业主及其代理人的惰性同样会给员工带来负外部性。这样的案例难道少吗?

3、我们缺乏的是企业与员工能够真正有效地相互沟通、相互让步、相互信任、共谋发展的对话磋商机制。这种机制靠单个的员工与企业之间的“交易”是无法实现的。劳动合同法所体现的增强弱势者地位的精神,应当说反映了中国经济发展的潮流,当然我们不能要求它尽善尽美,解决全部的问题。

4、对于版主口口声声的“交易”观点以及持类似观点的人,建议看一看马克思的资本论是怎么说的,看一看威廉姆森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怎么说的,再看一看近一二十年发展起来的不完全合同理论又是怎么说的。在这方面我们真的要有甘当小学生的精神。

不妥之处,请指正。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22 15:54:04编辑过]
作者:dlqyp2004 2007-11-22 11:31:00)


我觉得楼主有些推理其实包含了假设的成分,而这些假设是部分不成立的。中国这么大,情况要比我们想象的复杂的多。
作者:mydream_1998 2007-11-22 12:10:00)


我很欣赏本届政府关心民生的姿态。但是,他们推出的某些政策法规却南辕北辙,损害了经济自由,妨碍我们致富。这是关心民生吗?不是。这是对民生的巨大伤害。

请问楼主:什么是民生,只有少数的企业主吗?那几亿平民百姓您就可以伤害吗?

作者:chengbaotong 2007-11-22 16:08:00)


主要问题是现在中国人口过多,劳动力过剩,而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十分落后,导致劳动者处于严格的弱势地位,所以才立法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单从法律上来看此法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结合中国国情来看,此法起到了弱化劳动者严格弱势地位的作用,恰恰起到了公平的作用。
作者:chengbaotong 2007-11-22 16:54:00)


现在找份勉强能撑饱肚子的工作不容易,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个适合自己的工作,谁还愿意走人呀。

辛苦干一辈子,兴许能混套房子给子女住,楼主多去招聘会看看吧,看看那些壮观的场面或许对

你有点点触动。

中国工资为什么涨不上去,中国贫富差距为什么那么大?收入不同呀,为什么收入不同?中

国人多命贱呀。中国小偷强盗为什么那么多?他们都吃不饱穿不暖没地儿住呀。

社会已经非常不安宁了,不救救下边的穷苦百姓,不保护他们的利益,逼他们去铤而走险呀?狗急了

都会跳墙呀,人至少比狗高级点吧。

你以为政府很为人民着想呀?被逼的。社会再动荡下去,政府就没的玩了。

你没看到呀。有点才的有点财的都跑国外去了。给你一张绿卡,你不去美国,你傻B呀。

看着中国,哇,好繁荣呀!一切都是虚的,楼市股市一崩盘,中国经济就没的完了。

政府高价把地都卖的差不多了,国有股解禁的也卖的差不多了,再猛烈打压楼市股市,政府把钞票挣走了,人民遭殃呢。

你没看到朱门酒肉臭,路有饿死骨呀。再繁华的都市里都有成千上万的乞丐呢。

没读书的去当乞丐了,大学生体面点去捡垃圾,这个你看的过去呀?

世界都再吹中国呢!21世纪是中国的世纪,我怎么就没看到中国人在世界受到应有

的尊重呢?

中国人被蹂躏惯了,政府出点措施让他们少受点蹂躏有啥不对呀?

看看中国,大学生平均不到2000元的工资水平,房价持续飙升,一般城市也到了5000元每平米。

交通混乱,经常堵车,大气严重污染,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消费环境恶劣。上市公司给股

民派发的红利,远远不够印花税,俨然一个大赌场,政府这个大老板就这样榨取民众的血汗钱,

除了能控盘的大资金和政府,其他投资者几乎都亏钱,投资环境恶劣,实在找不出那点能说中国

政府给人民谋福利呢。

现在种田不收税了,政府为人民着想了呀?你都不知道,之前十几年种田的交税都要借贷款呢。

现在政府买地挣钱了,这点小钱不想要了,省的收起来麻烦。而且,西方国家种田国家也倒贴钱呢。

就说这么多了,其实中国经济发展了,有钱人发财了,政府发财了,广大百姓还是那么穷。

作者:why842000 2007-11-22 18:29:00)


你可以再整理一下发出来,很有必要值得一读。而且也有现实意义
作者:winston1986 2007-11-22 18:56:00)


以下是引用chengbaotong在2007-11-22 16:08:00的发言:
主要问题是现在中国人口过多,劳动力过剩,而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十分落后,导致劳动者处于严格的弱势地位,所以才立法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单从法律上来看此法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结合中国国情来看,此法起到了弱化劳动者严格弱势地位的作用,恰恰起到了公平的作用。

既然是过剩,那样这样的法律反而会起反效果.

作者:xiongfei1984 2007-11-22 19:53:00)


在现在强资本弱劳动的前提下,过多的从企业的角度考虑问题有时偏颇。当然新劳动合同法有不完善的地方,但远没有到千夫所指的地步。。记住,经济问题永远不仅是经济学问题。。